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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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监会称,此举是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
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同时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中,证监会提出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建立流程控制体系。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及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措施等被动接受类业务做出规定。
同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7种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
此外证监会还提出,基金销售机构应将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分别设账管理,建立完善的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
据两份《意见》,基金销售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门或岗位,就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监察、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基金销售机构如果违规使用基金销售专户、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或在基金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察稽核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同时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中,证监会提出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建立流程控制体系。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及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措施等被动接受类业务做出规定。
同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7种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
此外证监会还提出,基金销售机构应将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分别设账管理,建立完善的自有资产与投资人资产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
据两份《意见》,基金销售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门或岗位,就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监察、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基金销售机构如果违规使用基金销售专户、挪用投资人资金或基金资产或在基金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察稽核负责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