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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多家上市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多个敏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
对于少数上市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时授予价格过低的问题,备忘录规定,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激励方案将由中国证监会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备忘录强调,上市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上市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和行业比较指标(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为规避监管,少数上市公司曾借道股东实施股权激励,这一模式今后将被叫停。备忘录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一年内授予激励对象。
对于监事能否成为激励对象的问题,国资委曾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一般公司并无此限制。而备忘录明确,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备忘录还规定,上市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股权激励深度评论
沙黾农:上市公司重大利好公布前突击激励等等都属重大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理应叫停。
5月6日操盘必读:多空大揭秘
叶剑:股权激励必然受到严格管理。这是应该的。但是“股权激励”板块,仍旧有待挖掘。
郭凤霞:别把股权激励念成歪经
据了解,由于股权激励机制给公司带来的正面效应大于负面结果,因而在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非常普遍,甚至非常流行。全球排名前500家工业企业中,90%以上都推行了股权激励计划。在一些高科技中小型企业中,更是作为一种主流的管理方法。现在碰到的问题是,股权激励的成本从哪里来,从大股东那里来,还是从市场上来?是自筹资金解决,还是利用公司利润来进行支出?这个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一种专家观点就认为,由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是为全体股东服务的,因而股权激励的成本应该由全体股东来承担。国际上通行的股票期权计划就是“公司请客,市场埋单”,即由全体股东共同让渡利益来激励上市公司高管,其理由是因为高管受到激励之后,所带动的公司业绩正向提升效应,最后是被全体股东共同来分享的。如果从这个角度来分析,上述几家公司采用这种非常手段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倒也无可厚非。
付建利:是否有必要股权激励说法不一
别老拿人才流动说事
“基金公司为什么这么热衷于搞股权激励?无非是拿人才流动频繁说事,为自己捞取更多的利益。”北京一位知名的基金研究人士表示,围绕基金公司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利益:基金公司利益、大股东利益和持有人利益。而实施股权激励最大的受益者并不是持有人。这位人士认为,基金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离成熟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初级阶段的人才流动并不值得大惊小怪。从股东方来说,如果管理层干得不好,即使实行了股权激励,照样会被大股东换掉。
基金公司:社会对股权激励有误解
“股权激励的具体方案都还没出来,谁又能知道一定会对基金公司有利呢?”深圳一家资产管理规模超过2000亿的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表示,目前股权激励到底实行与否还没有定论,既然还没有明确表示允许基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就没有理由先入为主地认为股权激励一定会给基金公司带来好处,“没有具体方案之前,谁知道股权激励是好事还是坏事呢?好与坏的唯一标准就是看是否对持有人有利。”
郭田勇:完善内部管理重于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性
除较好的业绩外,建行上半年股权激励制度的建立也是可圈可点的。央行27日又提出,将从多方面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并要求尽快形成员工持股、高管层股票期权等在内的激励约束机制。
事实上,在建行股权激励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不满之声一直没有中断过。其中言辞激烈的是指责建行“变相涨工资”,会“拉大社会贫富差距”,甚至“是监守自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等。
指责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当前我国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还较低,而银行业又属于社会中收入偏高的行业,再对员工予以股权激励,的确可能进一步拉大社会贫富差距。
不过也需看到,首先,以股权、股票期权等手段激励管理层和员工,以促其勤勉敬业,这在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已是普遍现象,而且事实证明这一制度有助于使公司创造出更多的价值。我国银行业激励制度的推出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来源: 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