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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招募说明书(四)
时间:2003-01-28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
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
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少于三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将聘请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进行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的规定、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
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
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
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
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九十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内公
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在季报、中报和年报公告指数投资组合的信息内容除根据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包括:
(1)指数投资组合,包括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预期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
、一级市场申购的尚未卖出的新股、现金以及说明。
(2)指数投资组合的市值,占整个基金净值的比例,报告期指数投资组合的收
益率以及同期上证180指数增长率。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每一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
,并应在公告时间十五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该六个月期间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内容为: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总经理变动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6、 基金经理更换;
7、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8、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0、 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2、基金费用的调整;
1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基金终止;
17、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tasset.com 进行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
完全一致。
二十三、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六
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
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
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
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
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
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十四、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
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自律承诺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附一:《基金契约》摘要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合同法》、《
证券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本基金由发起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
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做出的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
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6、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
人。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
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时,即成为基金持有
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承担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应
视为其对本基金契约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
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  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遵守基金契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
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天
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用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之间有关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
本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和过户、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过户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交易确认、基金
单位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一、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
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
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契约的实质修改, 则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
会, 对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形成决议。
二、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
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
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
向违约方追偿。但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
原则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
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
方获得赔偿。
三、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基金契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契约产生的或与本
基金契约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
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
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契约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
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契约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
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修改基金契约,
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契约的
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契约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
的相应修改;
(2)因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
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本基金契约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契
约的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契约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
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
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
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
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在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
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