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14日《关于同意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86号)和《关于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4]49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5年9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21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1
八、基金的投资 27
九、基金的业绩 31
十、基金的财产 3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33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3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3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38
十六、风险揭示 40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42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44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5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61
二十一、保本 62
二十二、保证 62
二十三、保本周期到期 6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6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67
二十六、备查文件 6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及其附件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本《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投资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金额: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认购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保证人: 指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至三年对应日止;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指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继续保留的行为;
保证: 指保证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张健(代)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涛
电话:021-68644577
传真:021-68533888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是“好人举手”制度下,首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的投资理念在业内独树一帜,以指数化投资为主,为投资者提供系列指数化投资产品;同时注重发展其它低风险、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完善公司的基金产品线。公司注重投资组合的量化分析和先进投资模型的应用,严格遵守基金合同,运作透明,最大程度降低道德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在投资组合管理、定量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公司强调团队整体能力的培养和专业素质的提升,提倡团队精神,鼓励业务创新,是国内一家独具特色并具有发展潜力的基金管理公司。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久事公司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60% 20% 20%
其中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久事公司和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的概况如下: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3612亿元 。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全国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中,各项指标均名列前茅。
上海久事公司,是上海市国资委100%控股的大型国有投资公司,注册资本60.5亿元。曾参与投资了上海南浦大桥、杨浦大桥、浦东机场、上海地铁和轻轨等大型建设项目,并积极参与证券类业务,拥有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其前身是吉首酒厂,是始建于1956年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现有 30多个经济实体,形成了以酒业为龙头,集制药、陶瓷、彩印、包装、证券和信息于一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国家大型企业集团。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柳亚男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管处副处长、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等职。2002年至今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志刚先生,1967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主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助理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2002年至2005年8月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张建伟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新沪玻璃厂副厂长、上海光通信器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策划部、资产运营部经理等职。2002年至今任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曲为民先生,1957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烟台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科长、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科长、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职。现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
董事付光明先生,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审计师。曾任湘西自治州审计事务所副所长、所长职务。现任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孙健先生,1953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副教授、中国科学院副教授、教授、管理工程系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电子工业部部长顾问组顾问、政策法规委员会委员、人教司研究员等职。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独立董事王晓冬女士,1961年生,大学本科法学士。历任外交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总干事助理、新加坡发展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现任职于中环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辉先生,1945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山东菏泽商业局会计科长、山东经济学院院长等职。
独立董事李方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讲师。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等职。现任职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杨波先生,195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曾先后担任吉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吉首市副市长。现任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王慧英女士,1963年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山东省二轻厅工艺美术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总部总经理。
监事孙江先生, 1965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企业法律顾问。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上海久事公司。
监事张虹霞女士,1955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财务科、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等职。现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监事兼企业审计处处长。
监事刘国华女士,1970年生,博士。曾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国际融资转租赁、外汇信贷等工作。现在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3、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
基金管理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柳亚男先生(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代总经理:张健先生,1966年生,管理学硕士。1988年至1992年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技部、资金计划部工作;1992年至1993年,就职于北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担任业务部负责人;1993至2002年,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存款证券处、基金托管部,先后任部门经理、副处长、处长等职。2002年3月至今,就职于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运营总监、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职。2005年8月起,担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
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朱顺先生,1964年生,北京大学理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3年11月,就职于美国GAMS开发公司;1995年1月至1998年4月就职于IBM 环球管理咨询公司,担任高级管理咨询顾问;1998年5月至2002年2月分别担任美国金融债券担保集团副总裁、高盛投资银行副总裁;2002年2月起先后担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等职。
基金管理人督察长:甘世雄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MBA)。曾任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从事股份制改造及股票发行、购并重组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2004年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海波,男 ,1970年2月生 ,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先后工作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担任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主管、光大证券投资银行北方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2004年5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现担任天同保本增值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张健
委员:朱顺,杨峰,潘江,孙海波
张健先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
朱顺先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峰先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潘江先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监
孙海波先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监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并引进美国晨星公司(Morningstar)的技术和方法建立了风险管理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风险识别: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使用风险管理系统量化具体的风险指标级别。
(2)风险分析:检查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3)风险度量: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4)风险处理: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6)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业绩考核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基金管理人依据经营特点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
(3)以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督察员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为保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层层落实。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号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传真:(010)68424181
联系人:李芳菲
邮政编码:100036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目前在国内有37家分行、营业机构遍布城乡,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同时,中国农业银行拥有全国最大的电子化网络,拥有先进的银行清算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已实现先进的电子联行、资金汇划的实时清算和汇划、对账、清算三位一体,能保证客户资金在同城或异地的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英国《银行家》杂志2003年评选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中中国农业银行位列第25名。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营运中心、技术保障处、风险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投资银行处和综合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名。
4、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托管业务部总经理,42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45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50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5、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5 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中信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天同保本增值、大成精选增值开放式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规模达562亿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电话:021-68644577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44599
传真:021-68644599
联系人:盛斌
网址:www.ttasset.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8560、68297268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 abchina.com
(2)名称:中信实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通讯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44291
传真:010-65541281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
(3)公司名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通讯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玮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36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公司名称:深圳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蓝德彰(John D.Langlois)
通讯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01
联系人:周 勤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号码: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0755-82080409
公司网址:http://www.sdb.com.cn
(5)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通讯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邮政编码:200021
联系人:金芸
电 话:021—53594566
传 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公司网址:http://www.htsec.com
(6)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郭京华
联系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电话:010-66568536
客服电话:(010)68016655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7)公司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人:黄维琳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号码:021-647388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8)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通讯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邮政编码:200042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
(9)公司名称: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788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公司网站:华夏证券网 www.csc108.com
(10)公司名称: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虎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邮政编码:250011
联系人:罗海涛
联系电话:0531-5689888、5689777
传真电话:0531-6029668
客服电话:0531-5689690
公司网址:
(11)公司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通讯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邮政编码:200040
联系人:盛云
联系电话:(8621)62568800
传真电话:(8621)62569651
客服电话:021-962506
公司网址:http://www.dfzq.com.cn
(12)公司名称: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引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邮政编码:400010
联系人:陈国才
联系电话::(023) 63786240
传真电话:(023)63786219
客服电话:023-63786240
公司网址:http://www.swsc.com.cn
(13)公司名称: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姚文强
咨询电话:0755-26936388
传真号码:025-6511718
客服电话:0755-26936207
公司网站:www.ehantang.com
(1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gf.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755-82084015
传真:0755-82084010
联系人:刘玉生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288号7楼
负责人: 林东模
联系电话:021-58799970
传真:021-58872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林东模 冯家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4] 86号)核准公开发售。实际募集期限为2004年8月17日至2004年9月22日,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9月28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担保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成立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除非巨额赎回,赎回一般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日后可以赎回。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保本周期到期日赎回费率为零),基金赎回费在扣除赎回代理费和注册登记费后,剩余部分全部进基金资产,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持有期≤一年(含一年), 赎回费率2.0%
一年<持有期≤两年(含两年),赎回费率1.5%
两年<持有期<三年, 赎回费率1.0%
保本周期到期日 赎回费率为零。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采用外扣法(指在净交易金额之外加收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基金赎回费在扣除赎回代理费和注册登记费后,剩余部分全部进基金资产,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到期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选择由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及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基金合同载明的事项;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或部分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到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也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在精确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为与保本周期匹配的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金融债与企业债、央行票据以及回购;风险资产主要是股票和可转债。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适当参与包括新股(IPO或增发)、新债申购等在内的低风险投资,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三)投资策略:组合保险策略
本基金采用CPPI与TIPP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PPI和TIPP均为国际通行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运作架构为:首先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折现率计算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保本底线;然后,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保本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弹性缓冲区;最后,将相当于弹性缓冲区特定乘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可转债)以谋求本基金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TIPP(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的运作架构大致与CPPI相同,唯一不同的是保本值的调整。在投资组合的运作过程中,CPPI策略维持其期初设定的保本值水平,而TIPP策略将新的资产净值乘以保本系数和原保本值进行比较,取较大者为最新的保本值。当投资组合的总值上涨时,保本值也会跟着调高,而当投资组合总值下跌时,保本值保持原有水平。
考虑到国内股市的波动性,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采用CPPI与TIPP策略相结合的组合保险策略,将在动态判断和评估市场趋势、风险资产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灵活交替使用CPPI和 TIPP策略,在基金资产净值上涨的前提下逐步提升保本周期期末最低保证额度的目标水平,谋求基金资产本金安全和适度增值的最佳平衡。
采用CPPI和 TIPP策略管理的保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关键点在于放大倍数的确定与维持。在本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参照保本基金历史模拟适度倍数的基础上,结合基金保本运作的安全与增值要求,根据市场的中长期态势,适度确定弹性缓冲区中长期的放大倍数,寻求基金资产本金安全和稳定增值的平衡。此外,根据CPPI和 TIPP策略,必须根据市场的波动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以维持弹性缓冲区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的恒定,才能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的本金安全。而过于频繁地进行动态调整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进而影响到基金的本金安全运作。因此,在本基金的实际投资中,为维持放大倍数的恒定,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的比例进行定期调整;定期调整主要依据滤波调整法则,在风险资产组合市值上涨或下跌达到一定比例时进行调整。同时管理人还将根据这种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最佳的调整时点,以降低交易费用。
(四)业绩比较基准
以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当该比率高于10%时,本基金将减持该股票;在法律允许豁免的条件下,本基金保持原持有比例;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保本资产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60%,风险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的情况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
3、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七)投资组合公告
天同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05年10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收益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2005年9月30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股票 120,945,038.40 7.14%
债券 1,214,137,111.54 71.66%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76,892,630.25 4.54%
买入返售证券 260,000,000.00 15.35%
应收申购款 - -
证券清算款 - -
其他资产 22,361,507.76 1.32%
资产合计 1,694,336,287.95 100.00%
2、2005年9月30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 市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4,078,898.40 0.28%
C 制造业 44,403,525.00 3.08%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4,531,800.00 0.31%
C2 木材、家具 302,500.00 0.02%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37,930,500.00 2.63%
C7 机械、设备、仪表 1,638,725.00 0.11%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0,720,337.54 2.13%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7,539,896.00 1.22%
G 信息技术业 3,825,000.00 0.2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678,000.00 0.05%
I 金融、保险业 2,500,993.64 0.17%
J 房地产业 1,936,819.08 0.13%
K 社会服务业 10,865,738.34 0.7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4,395,830.40 0.30%
合计 120,945,038.40 8.38%
3、2005年9月3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19 G宝钢 4,700,000 20,116,000.00 1.39%
2 600005 武钢股份 4,020,000 13,869,000.00 0.96%
3 000027 深能源A 1,845,474 12,493,858.98 0.87%
4 600642 G申能 2,052,868 12,152,978.56 0.84%
5 600033 福建高速 900,000 7,542,000.00 0.52%
6 000900 现代投资 600,000 6,840,000.00 0.47%
7 600008 首创股份 1,269,953 6,679,952.78 0.46%
8 000726 鲁泰A 647,400 4,531,800.00 0.31%
9 600708 海博股份 915,798 4,395,830.40 0.30%
10 600874 创业环保 1,119,194 4,185,785.56 0.29%
4、2005年9月30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类别 债券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国家债券投资 31,177,708.00 2.16%
央行票据投资 409,897,000.00 28.40%
企业债券投资 79,027,924.38 5.48%
金融债券投资 684,810,001.86 47.45%
可转换债投资 9,224,477.30 0.64%
合计 1,214,137,111.54 84.13%
5、2005年9月30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05国开02 301,350,000.00 20.88%
04国开16 202,381,818.18 14.02%
05央行票据08 200,000,000.00 13.86%
04国开15 151,066,683.68 10.47%
05央行票据34 100,000,000.00 6.93%
6、 2005年9月30日权证投资组合
2005年9月30日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2)其他资产的构成
资产项目 金额(元)
开放式基金销售保证金 300,000.00
权证交易保证金 80,000.00
应收利息 21,981,507.76
合计 22,361,507.76
(3)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表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市 值 市值占净值比
100236 桂冠转债 5,143,159.30 0.36%
100795 国电转债 326,910.00 0.02%
110036 招行转债 1,604,208.00 0.11%
110037 歌华转债 2,150,200.00 0.15%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05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天同保本增值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列表(截至2005年9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标准差(4) (1)-(3) (2)-(4)
2004年度 0.69% 0.07% 0.62% 0.00% 0.07% 0.07%
2005年上半年度 4.18% 0.09% 1.28% 0.00% 2.90%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05年9月30日 6.06% 0.08% 2.56% 0.01% 3.50% 0.07%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2、 天同保本增值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天同保本增值基金成立于2004年9月28日,历史走势比较图的时间区间为:2004年9月28日到2005年9月30日。该期间天同保本增值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为6.06%%,业绩比较基准的增长率为2.56%(随升息浮动),基金净值表现超越业绩基准3.50%。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上??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的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1、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估值方法前六项规定之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如基金管理人采用六项规定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70%,基金托管人承担30%;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六项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除上述(3)的情形外,若该价格有失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5)若被诉人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方法合理性的说明和支持。若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管理人追索;若被诉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支持。若基金管理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持有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分配四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9、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实现净收益的9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6、 证券交易费和税收;
7、 基金分红手续费;
8、 注册登记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中3至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后,由基金管理人决定申购费率,并在并最迟将于重新开放申购实施前三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持有期的增加而递减(保本周期到期日赎回费率为零),基金赎回费在扣除赎回代理费和注册登记费后,剩余部分全部进基金资产,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持有期≤一年(含一年), 赎回费率2.0%
一年<持有期≤两年(含两年),赎回费率1.5%
两年<持有期<三年, 赎回费率1.0%
保本周期到期日 赎回费率为零。
3、 本基金实际执行费率在上述范围内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调整,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如超过这一限额调整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代理人;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风险揭示
保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本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担保风险。本金损失风险是指投资人面临的无法全额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波动导致债券收益率和价格波动的风险以及利息再投资风险。担保风险主要指本基金在引入了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个别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的风险。
(一)本金损失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基本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但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基金资产将面临本金损失风险。目前看来,极端情况主要是以下两种:
1、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如果债券发行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则会出现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因此本基金投资将以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和BBB级及以上企业债券为主。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该类债券发行人违约情况。
2、基金所投资股票大面积持续无量跌停
我国股票市场偶尔出现个别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组合中同时出现多只股票持续无量跌停,则将导致基金的风险资产跌破弹性缓冲区,从而使持有人本金受损。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主要选取基本面好、流动性高、市盈率低的高质量价值股和高质量成长股,构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高质量股票组合,可以充分避免股票大面积持续无量跌停的风险。公司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流程也将保证本基金的投资在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基础上运作。
本基金为确保本金安全,引入了保证人机制。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对于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一方面通过构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股票或债券组合,确保组合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并将借助于公司内部建立的一套流动性风险测试监控措施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出具风险监测报告和应对措施。同时,密切与投资者保持沟通,关注个股、个券成交量的变化,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此外,保本基金的运作模式、特点和费率结构也将降低投资人在保本周期中巨额赎回的可能性。
(三)市场风险
1、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保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与本金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相当于建立了免疫投资组合,其主要债券投资基本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2、利息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由于国内较缺乏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零息债券,本基金将面临债券利息再投资风险。因此在基金运作中,债券利息再投资可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确定是否分红或进行再投资。
(四)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了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或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从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本基金引入的保证人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注册资本金58亿元,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到2003年底,资产总额768亿元,净资产230亿元。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证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合同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7、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剩余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2004年8月份签订了对《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内容摘自《基金合同》】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管理人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2、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保本条款;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负责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5、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6、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7、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9、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十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设立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十二、争议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三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且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必须修改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或者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附件:】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致: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担保函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本担保人”)出具,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外大街7号。
本担保函为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规定认购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在《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约定了“保本”及“保证”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同意《基金合同》中关于“保本”及“保证”条款的所有规定,愿就基金管理人对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基金合同》一致。
一、保证范围
认购了本基金的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期间
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责任的履行
如果认购了本基金的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期投资金额,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本担保人将所承担的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由基金托管人监督注册登记人计算并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认购了本基金的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终止;
6、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但本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7、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条款主张权利;
8、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本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
本担保函自本担保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签章)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于2004年6月份依据当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签订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内容摘自该协议,基金管理人保证摘要内容与托管协议原件内容一致】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恢复)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委托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2、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交易所交易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同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2)、(3)、(4)、(5)、(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2)、(3)、(4)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单位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人支付赔偿金后,可以向托管人追索应由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3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至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至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成立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十、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例如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修改基金合同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其它基金品种;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人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
(四)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021-68644599。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ttasset.com
电子信箱:callcenter@ttasset.com
二十一、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持有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其在认购期的投资金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的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且管理人申明不保本的基金份额。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终止。
6、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且保证人不同意为继任管理人承担保证义务。
二十二、保证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出具《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生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
成立日期:1995年5月
注册资本:58亿元人民币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电话:010-68095008
保证人简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注册资本金58亿元,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国有投资控股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的要求,对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进行参股、控股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公司成立以来,不断优化业务选择。目前重点发展电力、煤炭、交通(港口)等基础产业和资源性行业,选择汽车零部件等机电制造业中有前景的项目进行投资,进一步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和生物制药细分行业。并通过资产整合,增强实力,积极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到2003年底,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768亿元,净资产230亿元;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母公司报表的总资产为272亿元,负债为44.4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27亿元。
在经营管理方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推进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从实际出发,不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探索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初步建立起了科学有效的经营决策体系、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依照股权对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监管体系,以及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优化主要业务流程,逐步推进经营机制的到位。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现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党组书记王会生。公司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设五个职能部门:总裁办公室、战略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监察审计部;两个投资部:汽车零部件投资部和金融投资部;六个全资子公司:国投电力公司、国投交通公司、国投煤炭公司、国投物业公司、国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直接或通过全资子公司控股二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国投华靖电力公司、安徽新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扬州亚普汽车塑料件有限公司、深圳康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投物业有限公司等参股控股企业。
(二)保证人出具《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担保函的约定,保证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持有人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应当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一起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上述情形及具体处理方法。保证人应当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的定期报告中发布其应当公开的信息。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五)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或更换保证人情况下,在有关处理办法落实或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保证人应继续履行保证人责任;除上述两种情况与《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规定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六)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保本周期重新确定保证人。若基金管理人无法重新确定保证人,则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将不再提供保证,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若持有人大会不同意取消保证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净资产额0.4%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十三、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份额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和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申购费用。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做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二)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内的前两周,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根据相关公告的方式提前做出到期选择,其选择将作为持有人的正式申请。并且申请一旦提交,更改的申请将不予接受。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两周(包括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持有人的选择申请。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金额。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申购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的具体申购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2、申购款项不按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也不计入基金资产,而统一归集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清算账户,并计算每笔申购产生的利息。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继续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但所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中不包含申购部分的资金。
(五)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到期前的申购款项将连同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部分形成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的资产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资产。
2、申购资金加计利息在扣除费用后再折算为基金份额。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资金将转换为新的基金份额;如果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具备保本条件的投资金额时,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资金等于可赎回金额加上这部分资金获得的保证赔付,据此转换为新的基金份额。
4、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上述规则,并将在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1、在可能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保证人提交书面通知,估算保证人可能承担的保证赔付金额;为便于操作,保证人应将可能承担的赔付款项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十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未发生赔付的款项,将退还给保证人。
2、在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保证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次日将应赔付的款项足额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04年9月28日,基金管理人在三大证券报上发布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04年12月23日,基金管理人在三大证券报上发布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赎回公告》
3、2005年1月24日,基金管理人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4年第4季度)》
4、2005年2月4日,基金管理人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05年第1号)》
5、2005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年度报告》
6、2005年4月21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5年第1季度)》
7、2005年5月13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公告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00501)》
8、2005年5月28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调整的公告》
9、2005年7月21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5年第2季度)》
10、2005年8月16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发布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1、2005年8月26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发布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2005年度半年度报告》
12、2005年10月27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5年第3季度)》
※ 三大证券报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同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