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即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
00-3: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
及注册与登记过户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
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
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日后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
回款项在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
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500份(并同时满足销售机
构的有关规定)时,剩余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不超过1.5%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实际持有期递减。具体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D<1年 0.5%
1年≤D<3年 0.25%
D≥3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申购净额 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5% 150元 9,850元 1.0000元 9850份
申购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单位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 赎回金额
10,000 1.0000元 3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00元 8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00元 2000天 0% 0元 10,000元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销售等各种相关费用。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赎回
费用于支付基本手续费,余额归基金资产。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本基金实
际执行费率在上述范围内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
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
人可自行调整,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如超过这一限额调整费率,则须经基金持有
人大会通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
理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
上一日基金单位总份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
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无
充分的技术保障或充足人员支持业务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
绝或部分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
资产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
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基
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也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3、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注册与登记过
户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
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或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指定的网点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
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
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
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
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
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转入方为银行类销售代理人的,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
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登记手续。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单位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一般风险
1、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
平存在影响。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是否诚信规范运作,其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
制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也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
有较大影响。尤其是本基金管理人成立运作的时间较短,投资管理能力和各项制
度都有待实践的检验。
4、流动性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同时,基金投资
组合持仓股票也会因各种原因使流动性风险水平增加,从而使股票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尽管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持仓分散,流动性风
险水平较低,并且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同时,开放式指数基金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波动加大时,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突然增加,特别是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指数投资的跟踪
精度。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上证180指数与中国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上证180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上证180指数所包含180只成份
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这种偏离可能是正
偏离,也可能是负偏离。
如果上证180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2、上证180指数波动的风险
作为一个被动投资的指数基金,本基金的目标指数--上证180指数的波动,会
引起基金的净值发生变化,从而带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3、基金的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跟踪偏离的风险
由于受180指数成份股的股本结构变化、成份股调整、股价出现非交易因素
变动和证券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指数投资组合会对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使
指数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
跟踪偏离的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其跟踪误差相对有限,具体表现为:
1)由于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上证180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的跟踪误差。
2)由于上证180指数调整成份股,使本基金在相应的指数投资组合的调整中产
生的跟踪误差。特别是某些成份股因发生重大违规嫌疑被监管部门调查等原因而
被剔除上证180指数,由于该类股票被临时停牌或流动性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
整出指数投资组合而产生的跟踪误差。
3)在基金投资过程中,由于证券交易成本的存在,使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
产生跟踪误差。
4)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行为带来的跟踪误差。在本基金日常管理过程中,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行为会引起基金规模的变化,由于流动性的原因或其他技术因素,可
能会出现因申购资金无法及时转化为基金指数投资组合,或者出现投资者赎回时
指数投资组合无法及时转化为现金,从而引起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误
差。
5)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数据的可靠性等
因素,都会影响指数投资组合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
4、现金分红使持有人的投资回报率与本基金的收益率发生偏离的风险指数
基金的优势在于基金收益的长期累积,由于复利因素,现金分红可能会使持有人的
投资回报率与本基金的收益率发生偏离。本基金向投资者提供现金分红和分红再
投资两种分红方式。选择分红再投资方式可以降低这一风险。
十七、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
认购基金款项利息以及其他权益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
总数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
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自有的资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与登记
过户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代理人、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
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的不同基金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消。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流通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按配股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基于企业资产净值进行定价;即使存在上述
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前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5、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
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
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
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因发生估值差错造成基金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
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
金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不当得利。
2、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1)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追偿少付的申
购金额,不能追偿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
3、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1)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少计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基金
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2)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
产。
4、错误期间造成的一切管理人的策略性错误,如巨额赎回比例确定,均以当
日决定为准,不予纠正。
5、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利得的权利。
6、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
的损失。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
净值错误处理。
2、基金管理人按(四)估值方法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5、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6、 证券交易费和税收;
7、 基金分红手续费;
8、 注册登记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算,主要用于支付管理人
管理本基金的运作成本和向其他服务提供人支付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划付指令,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以及服务提供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至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验资费(会计师
费)、律师费、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从成立后的基
金资产中列支并摊销。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二十、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
利按红利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
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发放方式;
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在满足分配条件下,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期中分配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年度分配在
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