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工作或委
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
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
理人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
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
救;
(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净值;
(8)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9)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1)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2)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4)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
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
背《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
反契约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1)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或得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安全有效地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为投资者谋求最大的投资收益。
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全体员工均已与公司签定
了上岗承诺书,保证不从事任何法律法规及公司禁止的活动。公司任何人员,除为
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交易;不得协助、接受委托或已
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得泄漏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如发现上述行为,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九、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成立时间:1912年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注册资本:1421亿元
电话:010-6659485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忻如国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 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也是中国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目前,中国银
行经营着各项商业银行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
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到2001 年末,中国
银行暨全资附属金融企业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33,616 亿元,实现税前利润109.1
4 亿元。中国银行在亚、欧、澳、非、南美、北美六大洲均设有机构。截止200
2 年末,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共计国内机构12,529家,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85 个。
建立起了全球布局的金融服务网络;重组以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香港的
第二大银行集团。自1989 年至今,中国银行已连续13 年入选财富评选的世界50
0 强。中国银行连年被英国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1000 家大银行之一。2002 年度
名次居全球1000 家大银行的第11 位。1992 年以来中国银行9 次被英国《欧洲
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国内银行"、"中国最佳并购机构"、"中国最佳银
行"。2002 年亚洲地区出版的《资产》杂志再次将中国银行评为 "中国国内最
佳银行"。遍布世界各地的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金
融服务。2002年,中国银行在全球新兴市场250大银行和亚洲300大银行按所有者
权益进行的排名中名列第一,按资产规模进行的排名中位列第二。美国《环球金
融》杂志2002年6月刊评选中国银行为"2002年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及"20
02年中国最佳外汇银行"。这是中国国内唯一一家同时获此杂志两个重要奖项的
银行。
中国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研发处、托
管业务处、客户服务处、稽察监督处和交易管理中心6 个职能处室。中国银行上
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分别设有托管业务处。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40
余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的员工占50%以上,拥有高级职称及硕士以上学位的员工
占业务人员的60%以上,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室成员及处室负责人有海外工作经历的
占64%以上,并全部经过海外学习培训。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明康先生,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秘书长;国家
开发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兼货币政策委员
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2000 年2 月起任中国银行党委书
记、董事长、行长。
李早航先生,中国银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大学学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信息科技部、国际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行长;现任中国银行总行副行
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投资公司董事长、中银集团保
险公司董事长。
唐棣华女士,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银行江
西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总经理、分党组书记、董
事长;1997 年赴巴西圣保罗市负责筹建中国银行圣保罗代表处,并就任代表处首
席代表;2001 年6 月至今任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情况
截止到2002 年12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 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60 亿份;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
银华优势企业等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83亿份。总托管份额为1
4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业务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中国银行建立统一的、全方位
的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从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到风险控制,实现对国内外机构
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及时、有效监控和集中统一管理是基金托
管内部控制管理的发展方向。中国银行在2000 年被人民银行确定为国内唯一一
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试点行,目前正在根据这一协议的要求全面改革风险管理
体制。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实际上是在中国银行系统的内部控制中主要体现于基
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其目标具体体现为:(1)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经营运作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
风格。(2)确保基金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3)确
保风险和不确定性管理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
托管资产的安全,实现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总行的风险管理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内审部是主管
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工作在内的各项业务执行
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职能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
理人员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
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
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
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
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
。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
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基金托管部内设置了独立的合规监督员、
稽查监督机构和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
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
来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
《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托管业务制
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国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守则》
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
保密区,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
、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基金资
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
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规定信息。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照《基金契约》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
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
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
基金的名义设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
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
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
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
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
(12)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
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十五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
(一)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商业银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与
登记过户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过户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交易确认、基金单
位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备案:新任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备案后,原任
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事
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
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
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
后,原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与
登记过户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
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
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代理人仍有协
助解决之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与登
记过户业务。
(三)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概况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是综
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一、 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
位;
(5)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
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 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
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9)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10)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本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与其他基金合并;
(3)决定终止本基金;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持有基金单位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
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
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持有权利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十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 开会方式
开会方式由召集人确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
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
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
少于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
《基金契约》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采取通讯方式开会时,会议
通知应在公告前五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二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
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
不适用《基金契约》中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基金持有人代表在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持
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基金管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3)再次开会的程序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
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十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
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50万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
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
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迅表决方式再次召集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二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
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
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讨论的事项应仅限于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未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不得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讨论。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十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十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
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
人有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十五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十
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二十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6、 表决及决议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但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
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
(4)、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7、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如召集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以通讯方式开会的计票: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要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涉及
的事项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则在该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公
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公告义
务时,由基金托管人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履行公告义务时,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公告;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
有权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 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一)基金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保留基金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投资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
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
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一个
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寄送。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基金单位,且红利转基
金单位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
额申购基金单位,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六)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021-68644599。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ttasset.com
电子信箱:service@ttasset.com
十三、 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力求基金的股票组合收益率拟合上证180指
数增长率。伴随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实现利用指数化投资方法谋求
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目标。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选择上证180指数作为跟踪目
标指数,并作为业绩衡量基准;债券投资部分业绩衡量基准采用中信国债指数。
如果上证180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1、本基金资产的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组成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
票,包括:上证180指数包含的180只成份股、预期将要被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
、一级市场申购的新股。
2、本基金资产的债券投资部分投资于国债、优质企业债、金融债以及债券
回购。
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拟合目标指数、跟踪目标指数变化为原则,实现与市场同步成长为
基本理念。指数化投资是一种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方法,采取拟合目标指
数收益率的投资策略,分散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力求股票组合的收益率拟合
该目标指数所代表的资本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四)基金的指数投资组合
指数投资组合包括上证180成份股票、预期选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一级市
场申购的新股以及现金。
1、指数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复制法构造投资组合,当成份股发生新增、剔除或因公司
行为导致指数权重发生变化时,指数投资组合将做出相应调整。
2、指数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的控制
本基金选择了两个评价跟踪误差的量化指标:一是拟合偏离度,这是一个日
平均跟踪误差指标;另一个是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这是相对累计收益率指标。
拟合偏离度的控制目标定为0.5%,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年累计偏差)的控制
目标定为2%。如果拟合偏离度或指数投资相对收益率超过了其控制目标,风险控
制小组应将分析报告和调整方案上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组
合调整方案交基金经理执行。
(五)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
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稽核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投资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并尽
量用基金净值的80%资金进行标准指数化投资,追求与被跟踪的目标指数的最大拟
合程度;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在法规许可时本基
金可以将指数化投资的比例调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本基金将于成立日后三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
5、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过程
基金管理人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基金经理组
成的基金管理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基金的投资工作。基金的投
资过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研究需求;
2、研究发展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策略,根据国家政策、宏观经
济、利率和通货膨胀预期、基金契约的规定以及上证180指数构成公司的相关分
析,形成指数化投资和债券投资预案;
3、金融工程部验证分析投资预案,进行历史模拟,并通过风险测算后提出可
行性结论,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基金管理组执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的执行程序。基金管理组的目标是确
保基金股票组合的收益率最大程度地拟合目标指数增长率;
5、具体的投资方案形成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进
行投资风险管理。监察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契约》和有关
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金融工程部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风险进行评估
,提交风险监控报告;若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协助基金管理组进行投资组合修
正;
7、投资决策委员会及下设风险控制组负责审核风险监控报告。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八)本基金由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
资运作,主要成员有:
杨宇,基金经理,男,30岁,经济学硕士,五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任职于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期间
主要从事证券分析、基金投资工作。加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曾任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基金交易室主任。
肖侃宁,基金经理助理,男,29岁,工商管理硕士,七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任
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管理总部证券部、资金计划部、投资理财部,期
间主要从事债券研究工作、债券分析和投资工作。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委托,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
》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在《基金契约》授
权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并处理与基金
有关的法律纠纷。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
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
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